发布者:苏广瑞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13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2 年 3 月 17 日 9 时 21 分许,在市中区青檀路与利民路口处,被告1王某驾驶苏CT63R3号轿车沿青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贾某某驾驶的 1022866 号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贾某某受伤住院,车辆受损。该车辆在被 2 处投保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本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人寿财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贾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98,000 元(18,000+180,000),人寿财保险公司垫付 18,000 元,两项相折抵,人寿财保险公司共赔偿贾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180,000 元(198,000 元-18,000 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王某赔偿贾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保全保险费、复印费 49,668.77 元[(322,171.92 元-198,000 元)×40%]。
判决结果: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贾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180,000 元;
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贾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49,668.77 元;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