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开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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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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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返还彩礼款191456元

发布者:秦开明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20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袁X,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安徽XX律师。

被告:纪X1,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周X,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纪X2,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安徽XX律师。

原告袁X与被告纪X1、周X、纪X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被告纪X1、周X、纪X2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连带返还原告彩礼232000元、婚戒款30509元、手机款9000元及索取的16000元,合计287509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两次送的礼品款作价15000元、压岁钱6000元及看家钱2000元,合计2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纪X1均系二婚,双方各自有一个孩子。2019年,原告与纪X1经媒人郑XX介绍相识。2019年农历9月18日,原告与纪X1按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小礼)38000元(回礼6000元)及烟酒等(价值约1万元,部分返还)。2019年春节,原告按习俗给付纪X1压岁钱6000元、看家钱2000元。2020年农历4月8日,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过大礼)20万元及烟酒等(价值约2万元),均未返还。2020年农历4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索要价值3万余元的钻戒及价值9000元的手机。2020年农历4月10日,双方举行婚礼。婚礼仅过十几天,纪X1就开始提出离婚,原告考虑结婚花销大,一直委曲求全讨好纪X1,在此期间,原告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纪X1均以各种理由拒绝。2020年9月5日,纪X1以投资为由又向原告索要16000元。约2020年9月20日,纪X1明确向原告提出离婚,并拒绝退还彩礼,同时将原告及原告父母拉黑。纪X1借婚姻索要财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依法裁决。

三被告共同辩称:

1.38000元回6000元属实,20万元属实,钻戒属实,并不是被告索取的,是原告主动说不买三金,原告提出送被告的钻戒,礼品16样未回不真实,手机是媒人安排让原告给被告购买的;2.礼品15000元不属于彩礼金的范围,压岁钱6000元及看家钱2000元是原告父母赠予纪X1,与原告无关,5月2日举行婚礼,5月3日晚上是王X及对象要求让被告纪X1和袁X去淮北居住,方便第二天去山东购买设备,纪X1与袁X之前在淮北租房居住,为了方便四人一起合伙做生意就把袁X和纪X1的东西搬到王X男朋友家,袁X与纪X1是共同居住在王X男朋友(刘XX)家。纪X1一直想维系与原告的关系,由于原告不间断的向被告索取钱财,为之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5月19日、5月20日被告纪X1分别向原告支付了520元,5月21日向原告转款1314元,充分证明被告纪X1一直想维系同居关系而不是原告在委曲求全,同时被告不间断的向原告转款,表明双方矛盾的产生是被告厌烦了这种索取所导致的。共同居住不足半月不属实,实际上是2021年元月初才分开居住;3.有证据证明周X、纪X2没有实际占有彩礼金,应驳回对两被告的起诉;4.对纪X1实际收取的彩礼金232000元以按照原告的要求向其合伙人王X转款107962元,原告向被告纪X1索回彩礼金47433元,用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家庭开支10965元,彩礼金已经用完,建议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考虑原告在该案中的过错。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纪X1系周X、纪X2之女。袁X与纪X1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2020年5月2日,袁X与纪X1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双方因故于2020年10月前后终止婚约关系。后双方为返还彩礼款等产生纠纷,经多方协调未果,袁X诉至本院。婚恋期间,纪X1及其父母收到袁X订婚礼看门户礼2000元、订婚礼32000元、大礼200000元、价值9000元手机一部、价值30509元钻戒及烟酒等礼品、财物。另查明,双方同居期间互有资金往来。

上述事实,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袁X与纪X1已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纪X1及其父母收到袁X给付的看门户礼、订婚礼、大礼及手机、钻戒的折抵款等合计273509元,纪X1及其父母应予以部分返还。综合考虑本案及双方同居时间长短,纪X1及其父母以返还总彩礼款的70%为宜,即191456元。袁X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纪X1及其父母的其他辩称,或因无证据予以佐证、或因属于正常人情往来,本院不予支持。纪X1辩称其和袁X与他人有合伙关系,因合伙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涉及他人,本案不予处理。

在当地,男女谈婚论嫁、缔结婚约的过程,是双方家庭的共同行为,周X、纪X2作为纪X1的父母,全程参与了婚约缔结及婚礼仪式的举行,故作为婚约关系一方当事人纪X1的父母,亦应为婚约关系的当事人,其作为被告主体适格、合法,应共同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责任。

案件判决:

一、被告纪X1、周X、纪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X彩礼款191456元;

二、驳回原告袁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计2979元,由原告袁X负担979元,由被告纪X1、周X、纪X2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开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刑事、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淮北
  • 执业单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6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医疗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