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它劳动相关权利,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休息条件、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并应当满足劳动者的正常生理需要。因此,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作广义的理解,“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时间、工作间隙短暂的休息、运动、上厕所、工作餐等的时间;“工作场所”则是指生产经营场所及附属区域,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厂内的道路、空地、厕所、水房、会议室、活动室等处。因此,在工作间隙因厕所、做工间操等受伤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