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三十天离婚冷静期,超过了三天,我可以申请离婚吗?
答:您好,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会给双方30日的冷静期,冷静期内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 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