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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分手,彩礼还能返还吗?

作者:李秀华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0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赵某与王某经王某亲戚介绍认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七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王某也会回自家居住。12月底,两人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赵某给付王某现金聘礼108800元,金器三件套【戒指、项链、金条(100克)】,并支付酒水钱10000元。

2022年2月25日,赵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某10000元购床款。3月,双方将订婚彩礼金条(100克)出售。5月26日,双方发生争吵,王某离开赵某家后双方未再同居。

后双方协商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就彩礼、购床款退还事宜亦进行了协商沟通。除金条(100克)、10000元购床款未退还外,其他彩礼王某均已退还。

因双方对婚约财产的返还事宜未协商一致,赵某遂向武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购买金条款38010元、购床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彩礼,被告是否应当返还。


被告辩称

金条(100克)出售款均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及转账给赵某,且赵某于2022年2月25日转账的10000元系赠予款,所以不应当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本案中,赵某以缔结婚姻为条件支付王某彩礼,双方虽进行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有权主张王某返还彩礼。

因彩礼金条(100克)已被双方出售,原物无法返还,现赵某主张返还金条(100克)购买款,符合实际情况。王某虽提出,金条(100克)出售款均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及转账给赵某,但在庭审中亦承认,赵某也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其约30000余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因此,法院对王某提出的金条(100克)出售款均用于同居生活日常开支的辩解不予采信。

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消费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返还数额为10000元。

同时,根据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的内容,认定赵某于2022年2月25日转账的10000元系购床款。王某收到购床款10000元后并未购买,现双方已解除婚约,王某理应将购床款10000元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1、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婚约彩礼10000元、购床款10000元。

2、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认可,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说法


自古以来结婚都是人生一大喜事,在结婚的准备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矛盾摩擦,这就考验婚姻双方甚至两家人能否互谅互让,和睦相处。诚然,在结婚准备过程中小情侣常常会发现另一半可能不适合共处一辈子,悔婚、退婚的事例屡见不鲜。

本案中,双方分手后对现金聘礼、酒水钱等已经进行了协商沟通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仅对被出卖的金条款及未实际购床的购床款的返还产生分歧。如果金器等彩礼已经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可按购买款等符合实际情况的形式确定金额,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结婚准备过程中的支出特别是大额支出,要注意留痕。同时希望大家能够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分手时心平气和地沟通交流,即使不能一起走到最后,也能互相给对方留下一个美好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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