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易某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与案外女子共同生育一子。易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与易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共同生育一子,其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给易某造成了精神损害,也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现易某主张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在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等因素后,法院酌定高某承担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行为的制裁和预防,更是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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