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将房屋的第一层出租给任某,后与刘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同栋房屋的二至四层出租给刘某开办酒店。承租期间,任某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在一层通向二层的两个楼梯处分别建造了隔断。
2022年5月,公安机关向刘某、黄某送达了《告知书》,主要载明:经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存在消防、住建等严重安全隐患,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清退租户、停水停电、拆除违规隔断和搭建等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法院向公安机关征询后得知,采取上述措施的原因为:房屋无消防许可证且房屋的两处隔断改变了房屋结构,隔断所用木质材料也并不符合消防要求。
刘某认为,由于黄某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公安机关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最终导致酒店无法正常经营,产生损失。
刘某遂于202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赔偿损失40余万元。
黄某认为,自己履行了租赁合同的义务,相应损失应由刘某自行承担。
法院裁判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公安机关实施清退租户、停水停电、拆除违规隔断等应急安全保护措施系因涉案酒店无消防许可证、房屋隔断存在安全隐患等多重因素所致。
刘某作为商铺使用人,是负责申领消防许可证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虽然黄某将案涉房屋的一至四层出租,但这并不意味着黄某无需履行作为业主的消防管理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两处隔档虽然系一楼租户任某建造,但黄某作为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黄某显然未尽到上述管理、检查和督促的义务,对于酒店被公安机关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无法正常经营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上述分析,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刘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黄某承担20%的责任。判决后,黄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载明的义务,双方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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