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为了表达爱意、往往会赠送礼物、互发红包。然而,双方分手后,一方要求返还转款,法院会支持吗?
原告严某与被告郑某原系情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严某通过微信向郑某累计转款1万余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严某向郑某主张转款系借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严某遂诉至法院。郑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认为双方是恋人关系,没有给严某出具过借条,不认可是借款,且在得知严某将她起诉后,双方矛盾加剧。
莲湖法院倪晓盈法官审查原告严某提供的证据后,发现严某转账凭证中,有在情人节转账的520元,有在郑某生日时转账的红包,还有部分是郑某因资金周转向其索要的款项,且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同意还款。由于原告严某在榆林工作,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庭,法官分别与原被告双方电话沟通,经过释法说理和耐心调解,双方矛盾逐渐缓和,被告同意归还部分款项。开庭当日上午8时,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归还了借款,原告当日即撤诉,这起纠纷最终圆满化解。
律师说法
原告严某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转账,如情人节转账的520元及在被告郑某生日发送的红包应认定为赠与,不属于借款。被告郑某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同意还款的数额,应认定为借款。 法官建议: 近年来,情侣之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上升,该类案件大部分诉讼标的较小,且无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等书面凭证,多数案件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权利,而被告往往抗辩为赠与或双方共同花费。针对该类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有部分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转账或特殊节日的转账,如520、1314、999等,应认定为赠与,不属于借款。 2、对于能综合认定有借贷合意的,应认定为借款,比如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同意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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