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华律师团队
客户至上、信誉为本
13764506137
咨询时间:07:00-23:59 服务地区

离婚后共有房屋的相关权益,应如何确定?

作者:李秀华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次举报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同王某的父母老王、王母共同居住在老王位于某村的住宅。

2018年5月,由于某村拆迁,老王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老王的住宅房屋被拆迁部门拆除,按人口数量选择安置房;拆迁部门按照现有安置人口,即老王、王母、李某、王某4人,安置给老王A、B两处楼房房屋,并支付相应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后老王领取了上述补偿费用,也收取了两套安置房屋。

2020年10月,李某与王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共同房产。

李某认为,以老王名义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个人,每人的安置面积为47平米,遂向槐荫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老王、王母及王某分割两处安置房屋。

老王等被告辩称,房子系拆迁而来,原房屋是王某和李某结婚前由老王购买宅基地修建,李某未投资和参与建房。李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丧失了共同居住的权利,双方离婚协议明确记载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房产。李某获得47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是因为她抵扣了老王40平方米的房屋;所安置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补充诉称,因老王、王某辩称将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故要求确认李某对A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可给予对方适当补偿。法院认为,农业家庭户依户主申请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户主一人享有,而应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老王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案涉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系本案原、被告4人。老王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行为,合同效力及于4人。原、被告均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均享有因拆迁安置获得的权益。原、被告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李某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拆迁房屋安置利益的分割,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老王等被告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出售事实不能确认。李某基于老王等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的理由,要求居住使用A处房屋,应予以准许。

关于李某抵扣老王原房屋面积40平方米房屋导致李某应承担的相应补偿问题,因双方对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案涉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权利人尚未进行析产,故该补偿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老王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A处房屋交由李某居住使用。老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 师 说 法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主体多数。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客体特定。在共有关系中,虽然主体多数,但是客体仍然是特定的,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这是由一物一权原则决定的。第三,内容复杂。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因共有关系的性质不同而有区别,存在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本案中,案涉A、B两处房屋是特定的客体,共有主体为原被告4人,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本案4人的共同关系,是因为家庭关系的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4人均为安置权利人,才发生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这种共有关系中,4人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李秀华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3764506137
  •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15397分 (优于96.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篇 (优于94.16%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秀华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0725 昨日访问量:4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