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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发布者:汪恩英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126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婚姻中的债务和财产一样,反映的是一个家庭的财务状况。在当下,几乎每个家庭、每个成年人都有负债,小到银行信用卡、支付宝花呗、借呗,大到住房贷款、经营性贷款。因此,合理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对夫妻个人及债权人都是有益且必要的。

案例:哥哥与妹夫之间的借款纠纷(均为化名)

李甲与李乙是兄妹,李乙与王五是夫妻。一日王五(妹夫)向李甲(大舅子)借款50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期限半年。李甲将50000元出借给王五,并告知如期归还。到期后王五没有归还,李甲诉至法院。庭审中王五认可借款50000元的事实,但提出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有自己和李乙共同偿还,李乙提出自己对借款不知情,是王五的个人债务,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期间李乙没有工作,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由王五承担,且债权人李甲与李乙是兄妹关系,加之李乙未提供不知情的其他证据,故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五和李乙共同向李甲偿还50000元。庭审中,李甲当庭放弃妹妹李乙承担的还款份额,故最终判决王五向李甲偿还借款的50%即25000元。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具有以下情形的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5.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举债,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对债权人的保护

债权人基于对夫妻关系的信任,一旦婚姻发生变故(夫妻离婚或一方离世),偿债能力明显减弱,债权人的权益就少了一份保障、多了几分风险,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即使夫妻离婚并分割财产和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偿还后可向另一方追偿;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此外,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汪律师提醒:

通过以上内容可知,在债务认定中,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所有在家庭重大财务事项中要做好资料保存。同时,借离婚来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是行不通的,因此在结婚时考察对方的信用意识和偿债能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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