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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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基本含义和法律约定

作者: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次举报

民法典中对于继承权丧失的五种情形,为: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公证遗嘱效力是否优先?结合最新的民法典,即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必定优先。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例:郑老先生和老伴钱女士在长沙有一套房产,后老伴钱女士去世,郑老先生也因患病卧病在床,其有三个子女,郑老先生病后仅有二女儿一直对其悉心照顾,现郑老先生想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由二女儿独自继承。(情况:郑老先生不会写字,听力不好,年纪大表达能力差)


针对该复杂的情形,杨律师选择协助其公证业务完成而非作为遗产见证人。通过各种方法解决被代理人的难题。如遗嘱人不会签字只会摁手印的,须在谈话笔录中说明并全程同步摄录摁手印过程。只摁手印的,应当在关键文件《遗嘱》上获取其全手十指印,并在指印下备注:左/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

注:遗嘱公证处是有专门的手语工作人员能够以手语进行表达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以帮助其完成遗嘱签订。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前身为设立于1956年的长沙市法律顾问处(直属长沙市司法局),1996年更名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8T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