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袁某某,男,大专在读,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二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现均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袁某某辩护人系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杨志翔。
2023 年 9 月 1 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未刑诉 [2023] 38 号起诉书,指控袁安晨犯盗窃罪、诈骗罪,彭俊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于 9 月 25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因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2 年 4 月 16 日 18 时许,曹中正(另案处理)先在网络平台散布出售游戏账号的虚假广告,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虚假支付链接,以 “支付卡单” 为由对 14 周岁的被害人杨某某实施网络诈骗,后又以配合客服退款为由,将被害人引流给袁安晨继续诈骗。
袁安晨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分别冒充客服引导杨某某加入指定 QQ 群,要求其在共享屏幕模式下购买电子消费卡,杨某某据此实际支付 6995 元购买 7 张面值 1000 元的电子充值卡;宋某某随即通过秘密截屏获取充值卡卡号和密码,并向彭俊江进行销赃,彭俊江明知该充值卡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此后,宋某某又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刷单操作失误为借口,多次向杨某某发送支付链接诱骗其点击支付,又骗取被害人 7979 元,袁安晨从上述整体诈骗行为中分得 5100 元。
庭审中,袁安晨、彭俊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相关从轻处罚辩护意见,认为袁安晨系初犯、部分犯罪时未成年、有自首情节、诈骗系从犯且退赔获谅解,彭俊江部分犯罪时未成年、主观恶性小且退赔获谅解,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结合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自首、从犯、退赔等量刑情节,提出了相应的数罪并罚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