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文XX,男,1965 年 11 月 4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黄关镇龙吟村鸭子塘屯 040 号。因本案,文xx于 2022 年 10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10 日被取保候审,2023 年 8 月 25 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其辩护人系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翔。
2022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文xx在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四堡七堡单元引水河(观潮路 - 和睦港)工程的工地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工地内的金属扣件若干,并先后 37 次将窃得的扣件销赃,共计获利人民币 8134 元。2022 年 10 月 5 日,公安民警在杭州市上城区xx建设项目部工地宿舍旁将文XX抓获。
2023 年 10 月 16 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 (2023) 897 号起诉书指控文xx犯盗窃罪,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文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亦对指控内容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在法院审理期间,文庆幸及家属自愿退缴人民币 3 万元。公诉机关结合其犯罪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