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本案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被刑事拘留,后经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022 年 9 月中旬,刘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网络招揽嫖客,介绍 2008 年 9 月 10 日出生的未成年卖淫女李某某(审理中亦载明为李某)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双方约定对嫖资对半分成,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取嫖资分成。具体犯罪事实有两起:
1.2022 年 9 月 11 日,刘某某介绍李某某与嫖客赵某在杭州市滨江区某酒店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嫖资为 1500 元,刘某某从中获取分成 750 元;
2.2022 年 9 月 15 日,刘某某伙同徐某某(审理中亦载明为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李某某与嫖客龚某某在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某小区室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嫖资为 2000 元,该次行为被当场查获。
同日,刘某某在杭州市上城区被抓获,其共计从上述两次介绍卖淫行为中非法获取嫖资分成 1750 元。2023 年 9 月 14 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刘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1750 元,且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