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就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上检刑不[2022]619号不起诉决定,对郭某某依法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好康家政员工,户籍位于安徽省阜南县,因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5月12日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浙江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杭州新风店龚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提供免费药品、支付刷卡费为诱饵,搜集郭某某等人的医疗保障卡,在店内进行医保药品空刷操作,以此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其中郭某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5万余元。
杨律师接手本案后,认为定案证据充分且合法,涵盖医保基金支出情况表、户籍材料等书证,通过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刑事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以及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等电子数据,各类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此外,会见郭某某时,通过对其询问,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但综合案件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院最终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同时,决定书明确了郭某某及被害单位的申诉权利及相应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