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6日7时许,杭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警务辅助人员沈某某根据指令前往本市某小区处置警情。在623室内,处于醉酒状态的牟某某采用手持水果刀敲打门槛、言语威胁等方式,阻碍民警王某某等人执行职务。后牟某某被民警王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醒酒、配合调查,并被扣押水果刀一把、水果刀碎片一块。
案发后,牟某某主动向民警进行赔礼道歉。
杨志翔律师接受牟某某家属委托介入本案后,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取得不批捕的初步成果,后在牟某某被取保候审后,积极与民警联系赔礼道歉并愿意赔偿损失,为后续为牟某判处缓刑争取条件,在法院阶段,提出牟某由于醉酒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现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意,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对牟某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杭州市某区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