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5日下午至2024年8月2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滕某、滕某某及梅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驾驶汽车至嘉兴市某工地,窃得该工地的低压电缆共计180米以上,价值80000元以上。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上述电缆线系赃物仍以80000余元予以收购。
案发后,被告人滕杰、滕明才共同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杨志翔律师接受罗某某家属委托介入本案后,积极与嫌疑人家属与被害单位取得联系,多次现场协商退赔金额,后以合理金额对被害单位进行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为后续为滕某判处缓刑争取条件,在法院阶段,提出滕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现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意,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对滕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嘉兴市某区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0000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滕某、滕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后虽有翻供,当庭仍能如实供述,对三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滕某某能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