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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联通律师专项服务团队2024年07月26日 6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龙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汉族
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告:费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民族:汉族
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刚(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19,402.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4月2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4年4月18日,共17天,资金占用费为人民币357.44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运输费、误工费等损失。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蜂王浆的寄存费。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三、案件事实与理由
交易过程:
2024年3月,原告龙某向被告费某购买了244桶蜂王浆。
双方约定如果蜂王浆中含有抗生素则退货退款。
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和网银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货款人民币231,953元。
质量检测:
原告对蜂王浆进行了检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显示有232桶蜂王浆内含有抗生素。
原告认为这违反了双方的质量约定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规定。
退货及调解:
原告于2024年4月1日将232桶蜂王浆退还被告,并签发了退货单,要求退还货款人民币219,402.4元,但被告拒不退还。
经双堡镇人民政府、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秀区农业农村局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目前232桶蜂王浆暂寄存在安顺市爱华串串香加工厂冷库。
四、被告答辩意见
质量约定与产品属性:
被告认为其出售的蜂王浆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许可证适用情形,无需标注主要成分和食品执行标准。
双方未书面约定抗生素问题可退货。
检测报告的质疑:
被告质疑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认为检测物与出售物是否一致存在疑问。
质疑检测时间过长(收货后12天才检测)和检测报告的严谨性。
销售责任:
被告只承认出售了22壶蜂王浆,其余蜂王浆并非其生产和出售,不承担销售责任。
五、证据提交与质证
原告证据:
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销货清单》
支付凭证
《检验检测报告》
视频内容文字整理、视频2段
《寄存协议》
《委托合同》、《情况说明》、***蜂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被告证据:
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费某与龙某聊天记录、《检验检测报告》、通话记录
监控视频、《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证人骆某、吴某、陈某出庭证言
质证结果:
部分证据双方无异议,已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异议的证据,法院进行了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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