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罪名。
简单来说,“帮信”行为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帮信”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不仅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而且往往收取、藏匿赃款,增大了公安追查难度。
自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的发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的第三位高发的刑事犯罪类型。
然而,帮信罪是典型的轻罪,律师在为委托人辩护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到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要点,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辩护效果。
1.在案证据为言词证据,无其他实物证据与之印证,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或者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
2.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以上,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
3.在案证据能证明行为人系受他人胁迫而提供帮助。
4.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卡的交易细节、流向、用途和造成后果。
5.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诈骗资金的支付结算金额。
6.行为人帮助办理的对公账户未查询到涉案资金,无法确认被帮助对象是否实施犯罪行为。
7.行为人主观不明知,且无证据证明涉案数额达到构罪标准。
8.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
9.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是用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者用于信息网络犯罪。
10.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
11.上游犯罪金额未查实,案件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2.未查实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也无法查明帮助结算或者洗钱的金额。
13.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
14.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15.行为人系在校学生/家庭主妇,具有减轻、从轻情节。
16.案发后积极上缴非法所得犯罪数额较少,且认罪认罚。
17.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18.出于对朋友/亲戚的信任,仅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19.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0. 未产生危害后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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