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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诉讼,协议效力如何

作者:陈军辉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次举报

2017年,王某(女)与李某(男)登记结婚,2023年育有双胞胎两子。

后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升级,在双方父母及朋友见证下,二人共同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两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然而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此后,李某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及偿还其应承担的债务,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李某依约履行抚养费支付与债务偿还义务。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为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需与离婚登记相结合才具法律效力。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虽在婚内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并未生效。尽管如此,该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形成,内容真实合法,虽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仍可作为法院审理的重要参考。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承担等问题提出新的抗辩意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多次组织调解未果,经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结合两子年幼等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王某获得抚养权,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

一、准予王某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王小甲、王小乙由王某抚养,李某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2000元。

 离婚协议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其内容通常涵盖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属于复合型法律文件。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附条件性: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前提,未完成登记则整体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2、程序法定性:离婚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程序,未经登记,协议仅体现双方意向,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实践中,若一方在签订协议后反悔,未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协议履行,人民法院不应直接采纳该协议作为裁判依据。尽管如此,由于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可作为裁判中衡量当事人意愿、判断财产归属与子女抚养安排的重要参考。

目前,关于此类协议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三种主要观点。“合同说”认为财产分割条款属民事合同,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身份行为说”强调协议身份属性,未经登记整体不生效;“折中说”提出财产性条款可部分独立生效,但身份性条款必须依附于登记程序。本案所体现的司法态度,既尊重程序正义,也注重意思自治,在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妥善平衡法律规范与个案正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审判目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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