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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保航团队时间:2022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6次举报


一、案例精选

202158日,被告王某、杜某(王某之妻)以偿还杜某所欠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孙某借款80000元。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就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又归还原告6500元。  

 

淄博市淄川区法院于2021629日作出(2021)鲁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王某、杜某共同偿还孙某借款本金4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例来源于山东高法)

 

 

二、案例分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孙某借款,借条虽是王某一人出具,但是借款用途为归还夫妻共同银行贷款,系王杜夫妇共同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俩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思路

1.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共同签字或追认属于共同债务。

 

2.若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考量是否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对于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结合家庭收支情况判断,借款金额大,明显不符合家庭开支的,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对于投资经营要看一方是否知情,盈亏是否共担。

 

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属于个人债务。

 

4.对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律师建议

1. 作为债权人方,在借款时,应当让出借人夫妻共同出具借条,共同签字按印,尤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做抵押担保,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

 

2. 在出借时,可在借款原因上写明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起诉时,可将借款人夫妇连带起诉,列为被告。

 

3. 作为夫妻双方,可以做婚内财产约定,约定债务承担方式。对于一方个人所负个人债务,可以事后追认,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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