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金石|时间:2024年04月15日|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钟某生,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梁某发,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十堰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闯。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石本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交通运输服务黑龙江省有限公司河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负责人:马某。
原告钟某生诉被告梁某发、十堰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交通运输服务黑龙江省有限公司河北第一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钟某生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交通运输服务黑龙江省有限公司河北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钟某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生撤回对被告某某交通运输服务黑龙江省有限公司河北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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