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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9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计发基数是6813元/月,还是7476元/月?

发布者:何媛媛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1771人看过


重庆2019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6813元/月,还是7476元/月?

 

我们首先来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36条、37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36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0号)4条规定2019年内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使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81764/12=6813元作为计发基数。

但是笔者检索重庆市基层法院的案例,发现有的案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适用的是7476元/月。那么7476元/月是什么标准呢,通过查询得知2019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714元7476元即等于89714元除以12。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2则案例:

1 张某诉宏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2021)渝05民终730号 

张某2019年2月21日到宏立公司务工,工种为泡沫工同年5月17日凌晨3时左右,张在上夜班期间不慎滑倒摔伤2020年2月19日,巴南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宏立公司对张某受伤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同年7月2日,张向巴南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宏立公司支付张工伤保险待遇等,同日,巴南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张久纯的仲裁申请,张遂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南法院”巴南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宏立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760元(7476元/月×10个月)等,因为张某务工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巴南法院驳回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宏立公司不服巴南法院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上诉,提出根据渝人社发[2019]90号文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81764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81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68140元五中院认为,鉴于其提出的数据为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审判决采用的2019年度数据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请求,驳回了宏立公司的上诉请求。

2  某诉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2020)渝0103民初16441号

2018年3月12日注册个体工商户,未取字号名,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八一广场第****商铺商户已于2020年3月19日注销。李2019年2月13日到陈处工作,2019年4月3日17时左右,李在商铺库房取货时摔倒受伤。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李某遂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法院”)起诉,渝中法院判决陈某应向原李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904元(7476/月×4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284元(7476/月×9月)

笔者也查询类型的其他案例,大部分都是按照6814元/月计算的,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在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情况,实务中法官的观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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