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9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是6813元/月,还是7476元/月?
我们首先来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37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0号)第4条规定,2019年内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使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81764/12=6813元)作为计发基数。
但是笔者检索重庆市基层法院的案例,发现有的案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适用的是7476元/月。那么7476元/月是什么标准呢,通过查询得知2019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714元,7476元即等于89714元除以12。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2则案例:
1 张某诉宏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2021)渝05民终730号
张某于2019年2月21日到宏立公司务工,工种为泡沫工,同年5月17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在上夜班期间不慎滑倒摔伤。2020年2月19日,巴南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宏立公司对张某受伤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同年7月2日,张某向巴南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宏立公司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等,同日,巴南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张久纯的仲裁申请,张某遂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南法院”)。巴南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宏立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760元(7476元/月×10个月)等,因为张某务工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巴南法院驳回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宏立公司不服巴南法院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上诉,提出根据渝人社发[2019]90号文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81764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81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68140元。五中院认为,鉴于其提出的数据为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审判决采用的2019年度数据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请求,驳回了宏立公司的上诉请求。
2 李某诉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2020)渝0103民初16441号
陈某于2018年3月12日注册个体工商户,未取字号名,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八一广场第****商铺商户已于2020年3月19日注销。李某于2019年2月13日到陈某处工作,2019年4月3日17时左右,李某在商铺库房取货时摔倒受伤。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李某遂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法院”)起诉,渝中法院判决陈某应向原李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904元(7476元/月×4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284元(7476元/月×9月)等。
笔者也查询类型的其他案例,大部分都是按照6814元/月计算的,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在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情况,实务中法官的观点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