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如下:
王父、王母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王A、王B、王C、王D,其中王A、王B二人一生均未结婚生子,王C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E、王F、王G。
王父、王母分别于1964年、1977年去世,王B、王C也分别于1989年、2004年去世。2015年,王A(被继承人)也离开了人间,留下存款2万元及民房一处,而去世前没有留下相关遗嘱。2021年1月,王E来到法院,将王D、王F、王G诉至法庭,主张按份继承叔叔王A的存款及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对存单、民房一处为王A的遗产,法院予以认定。王A父母先于王A去世,王A未婚无子女,即王A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应为王A的兄弟姐妹。其中王B先于王A去世,王某B未婚无子女。王C先于王A去世,子女即代位继承人为王E、王F、王G。故王A的法定继承人为王D和王C的代位继承人王E、王F、王G,即王D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王E、王F、王G共同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也就是每人各代位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庭审中,王D、王F、王G均表示要将继承份额赠与王E。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田A遗留的存款及民房由田E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