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中约定管辖法院的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是一件十分频繁的事情。对于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如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都会予以明确约定。但是,除了上述提到的这些合同主要条款外,许多人不知道,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
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可能导致出现纠纷时,需要去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打官司”,花费更多的诉讼成本,比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因此,如何运用好管辖法院的约定,也是在诉讼环节中保护自己利益的一个重要武器。约定管辖,又称为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共同确定处理争议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协议管辖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的尊重,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须具备下列条件: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只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纠纷,当事人不可以进行协议管辖。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可以协议管辖。
其次,如何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必须在起诉时能确定是哪个法院管辖;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则该协议管辖可能无效。
另外,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级别管辖,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至第20条对级别管辖进行了专门规定。级别管辖的主要立法目的是在贯彻审级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各级法院职能的合理定位及工作量的平衡,且人民法院对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会随着社会发展、各地法院收案状况等因素而不断调整,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期。基于上述原因,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为相对无效,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为由否认其法律效力,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认定。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