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认定
作者:赵毅律师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次举报
2026-04-30
[一]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类型
(1)侮辱。常见有暴力侮辱、语言侮辱、文字侮辱和行为侮辱。
(2)诽谤。常见有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以绘制图画、漫画等方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也构成诽谤。
(3)其他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常见有行为人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而予以公开,比如新闻媒体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即发表不实新闻报道;行为人创作的过程中对于素材使用不当,比如创作文学、艺术作品中不当使用素材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不当的信用评价等。
[二]侵害名誉权行为需指向特定人。
特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如果侵害名誉权行为所指向的并非特定人,且合理第三人无法联想到特定人,则不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
一般情况下,侵害名誉权行为及其指向对象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法院可认定该行为指向特定人:
(1)指名道姓;
(2)对语言特征、相貌特征、行为特征、生活及工作环境等的描述,足以使合理第三人确定特定的对象;
(3)行为指向或影射的对象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三]侵害名誉权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在公共空间以公开的方式实施,并不要求侵害名誉权行为发生之时第三人一定身处侵害名誉权行为现场。
【注意事项】
1.侮辱是指对他人作出轻蔑的价值判断。诽谤是指通过向第三者传播虚假事实而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非法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与诽谤的区别在于诽谤存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基础行为。
2.诽谤行为成立的认定应以合理第三人原则为判断标准,并结合行为人表达内容的背景、时代等因素进行整体性考量。整体性要求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3.第三人如不能通过侵害名誉权行为明确知晓受害人的,则不能认定侵害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4.合理第三人原则是指按照一个有理性的、普通的、一般人的理解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