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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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律师代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十级伤残获主责比例足额赔付

发布者:李志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6日 1360人看过 举报

2026-02-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22 年 8 月 4 日 14 时 30 分许,被告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滑县解放路东侧非机动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自西向东过路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 13 天,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等。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左膝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误工期 150 日、营养期 30 日、护理期 45 日,后续内固定取出术费用约 7000-9000 元。原告育有一子(2019 年出生),需承担抚养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李志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2.5 万元。

二、代理思路

  1. 坚守责任认定效力:针对被告提出 “应按同等责任四六划分” 的抗辩,律师重点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强调该认定书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主张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应按主责 70%、次责 30% 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2. 针对性回应核心抗辩:

    • 关于误工费:被告主张原告未停发工资故不承担,律师协助核实原告实际误工情况,虽法院因未停发工资未支持误工费,但提前做好证据准备,确保其他诉求不受影响;

    • 关于护理费:被告质疑二人护理的合理性,律师依据住院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护理期内均按 1 人护理核算,符合医嘱及鉴定结论,避免诉求过高导致的争议;

    •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认为十级伤残不应支持,律师援引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主张十级伤残仍影响劳动能力,结合原告抚养义务事实,成功推动法院纳入残疾赔偿金一并支持。

  3. 精准核算各项损失:结合河南省 2023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面核算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酌定 8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确保每项诉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志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应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 28448.30 元、后续治疗费 8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650 元、营养费 860 元、护理费 6617.08 元、残疾赔偿金 93444.91 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3600 元、交通费 260 元,共计 141880.29 元的 70%,即 99316.20 元;

  2.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3500 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停发工资,误工费未获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400 元,由原告负担 252 元,被告负担 1148 元。

四、律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集中在责任比例划分、赔偿项目合法性及损失金额核算。李志律师通过精准把握非机动车事故责任划分规则,针对性回应被告各项抗辩,成功为原告争取到合法合理的赔偿。

该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借鉴:非机动车碰撞事故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是核心证据,主责方通常需承担 70% 赔偿责任;十级伤残虽等级较低,但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可依法主张;主张误工费需提供收入减少的充分证据(如停发工资证明、银行流水等),否则可能不被支持;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可通过规范证据提交、合理核算损失、有效反驳抗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导致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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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520141068882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
14105201410688825 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