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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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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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律师代理同等责任交通事故纠纷案例:十级伤残获双重保险足额赔付

发布者:李志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6日 948人看过 举报

2026-02-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22 年 2 月 21 日 13 时 50 分许,侵权人驾驶豫 V 号牌小型轿车沿创业大道行驶至某小区门口处,与斜过马路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与侵权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侵权人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一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二保险公司投保 200 万元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 16 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枕骨骨折等,其中 13 天需 2 人陪护。被告一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医疗费 18000 元。经司法鉴定,原告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误工期 150 日、营养期 45 日、护理期 45 日(1 人护理)。原告有兄弟姐妹四人,需赡养母亲。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李志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5.5 万元。

二、代理思路

  1. 明确责任与保险赔付顺序:针对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结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的法律规定,主张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由侵权人一方承担 60% 赔偿责任;清晰梳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顺序,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承担,确保赔偿路径清晰。

  2. 全面固定关键证据:李志律师团队收集整理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家庭关系证明、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损失核算和反驳被告抗辩提供扎实依据。

  3. 精准核算各项损失:结合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鉴定意见及原告赡养义务情况,全面核算医疗费(扣除已垫付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区分住院期间 2 人 / 1 人护理)、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确保诉求金额合法有据,无遗漏核心赔偿项目。

  4. 针对性回应被告抗辩:针对被告一保险公司提出 “不承担鉴定费、部分诉请过高” 的答辩意见,律师主张鉴定费系确定损失的必要合理支出,应纳入赔偿范围,同时提交完整证据证明各项诉求的合理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志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及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5000 元、护理费 10188.32 元、误工费 23787.8 元、残疾赔偿金 76967.4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4119.39 元、鉴定费 3433.5 元、交通费 320 元、施救费 200 元、车损 1000 元,共计 125016.4 元;

  2. 被告二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 7698.9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800 元、营养费 1220 元,共计 9718.92 元的 60%,即 5831.35 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00 元,由原告负担 241 元,侵权人负担 1459 元。

四、律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同等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在于责任比例划分、保险赔付顺序及损失的全面核算。李志律师团队凭借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机动车一方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充分保障了非机动车方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借鉴:在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方并非仅能获得 50% 赔偿,法律基于公平原则对非机动车方予以倾斜保护;当事人需及时固定完整证据,尤其是护理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关键材料,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诉求实现;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可通过精准的责任认定、全面的损失核算和有效的抗辩回应,最大限度争取合理赔偿,让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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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520141068882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
14105201410688825 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