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24 日 12 时 30 分许,原告驾驶电动两轮车沿省道 101 线行驶至某肉制品公司门口处,横过公路时与被告一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被告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 100 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 37 天,诊断为多处损伤、创伤性脑出血、肋骨骨折等。经司法鉴定,原告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及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误工期拟定为 15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60 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李志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20 万元。
二、代理思路与工作
梳理核心证据:李志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整理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明确事故责任、投保情况及原告损失明细。
明确赔偿主张:结合河南省 2024 年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准确核算各项赔偿金额,重点针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核心损失提供充分计算依据,同时考虑到原告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的情况,合理主张精神抚慰金。
应对被告答辩:针对被告二保险公司提出的 “扣除治疗自身疾病费用”“误工期过长”“护理期按一人计算” 等答辩意见,李志律师逐一回应,提出原告治疗过程中对身体基础指标的同步控制系治疗必要,误工期、护理期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佐证,部分住院期间有医嘱明确需两人陪护,相关主张均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采纳了李志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被告一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156503.03 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22804.30 元,以上款项合计 179307.33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150 元,由原告承担 215 元,被告一承担 1935 元。
本案通过李志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各项合理损失均获得法院支持,顺利实现了诉讼目的。
李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