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生律师
宋东生律师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陈X与陈X荣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宋东生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2日 24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X彤,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xx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荣,女,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陈X彤因与被申请人陈X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陈X彤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缺乏证据证明。(1)诉争房屋属于单位公租房,仅有申请人父亲陈X京符合承租诉争房屋的资格。被申请人所谓陈XX是名义承租人而自己是实际承租人,没有任何依据。(2)《说明》所涉及的内容属于无权处分,其全文内容根本没有体现任何针对诉争房屋约定借名买房,也没有和诉争房屋产权相关的任何表述。(3)诉争房屋属于公租房的房改房,属于定向安置给陈XX的政策性保障住房,陈XX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无法形成借名买房的关系,更谈不上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2.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支付了诉争房屋的购房款。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那么该行为也和诉争房屋产权没有任何关系。3.关于诉争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在2012年陈XX去世时,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的事实,也没有获得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房本、发票等原件,况且申请人母亲虽已病重但仍在世,可以揭穿被申请人的谎言。4.一、二审判决认定诉争房屋的相关证照票据原件均由被申请人持有,可以佐证双方存在借名买房,被申请人是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大错特错。(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涉案《遗嘱》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均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且很有可能是被申请人伪造的。(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诉争房屋是申请人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XX无权擅自处分。被申请人所称借名买房纯属虚构。(四)二审承办法官自始至终没有露面,由法官助理主持两次庭审,该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法官的直接言词原则。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再审。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但二审法院未进行开庭审理,仅由法官助理主持进行询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陈X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宋东生律师(咨询电话:13691380084)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坚持将自己所擅长领域精益求精的基础上,积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行政、刑事辩护、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