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是一个新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一般拥有子公司较多的股份,对子公司事务的拥有决定权。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需要总公司再次投资设立。
2.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比较灵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需要签订各种合同,也不需要交各种税费。
人员的流动也比较灵活,不需要重新签订一个劳动合同。但是子公司的与母公司的是不同的劳动合同的主体,人员的调动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分公司不需要章程设计,不需要三会一层的设计,不需要设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只需要一个负责人做分公司总经理就可以了。
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相对简单。
4.就增值税需要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纳税。节省很多税收。
在分公司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会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集团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由分公司上交总公司的利润可以不用缴纳预提税。
1.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只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无论子公司欠债多少,母公司只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一般只限于公司对股东的义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母公司是合作关系,是股东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与母公司的员工关系。但是分公司的员工一般都是总公司的员工,受总公司支配。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省份,直辖市,地级市给本地公司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
4.只向母公司报告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企业成果。
可享受集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取得增值部分免税的好处。
1.分公司的负债全部都要总公司兜底,总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2.需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不能享受注册地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投资优惠。
4.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值要被课税。
5.向总公司支付的例如利息、特许权等不易得到税务认可。
6.利润一般必须在当年转回总公司汇总纳税,不能得到延期纳税优惠。
7.生产经营中的事项要向总公司请示,经总公司认可,不利于对外发展客户。
1.要有母公司的投资。且设立程序相对复杂,设立费用相对较高,需要缴纳开业注册税或印花税。
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需要在注册地全部公开,且需要进行财务审计。
3.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需要缴纳预提税。
4.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
5.与母公司的交易常常是税务机关反避税审计的重点对象。
分公司与总公司都具有各自的优点及缺点,因此在决定成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前应当全面思考成立公司的目的,以及就公司目前情况来说,成立哪种公司更加合适。
如果单纯从税收角度考虑:
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