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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者:吴双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3日 2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西安XX公司诉称:2018年8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硬科技小镇项目产业及招商策划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编制《西部云谷硬科技小镇项目产业及招商策划》,报告费用总价为¥40 万元分三期支付,分别为:第一期,协议签订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款的30%(¥12万元),作为前期调研启动费用;第二期,原告向被告提交终审稿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款的40%(¥16万元);第三期,原告为被告引进2家硬科技企业,且该两家企业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款的 30%(¥12 万元)。此外,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若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超过60个工作日的,就来支付部分,被告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截至到2018年10月14日,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西部云谷硬科技小镇项目产业及招商策划》并提交西咸投资,且该报告也被用于被告申报硬科技小镇工作,但截止目前为止,合同约定的第二期报告费用 16万元仍未予以支付。原告认为,原告在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应当履行的义务后,被告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向原告支付产业报告费。然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完毕应付产业报告费,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产业报告费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产业报告费所应承担的违约金(自2018年11月3日起暂计至2020年12月9日,按0.01%的标准计算,暂计122720元),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XX公司辩称:本案并非合作合同,而是委托合同,应受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原告作为被委托人并未按期、按照质量履行合同义务,实属严重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依照《合作协议》支付产业报告费及因逾期支付产业报告费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更无任何理由或依据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双方所签订的《项目产业及招商策划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合作内容为:被告委托原告对西部云谷硬科技小镇项目产业发展现状展开全面调研,并编制项目产业及招商策划等,本案案由应定为委托合同纠纷,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2018年10月14日,但截至到现在原告未向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提交一份真正有质量并经过相关专家评审终审通过的报告,而是仅仅在收到被告12万元前期启动费用后,草草在相关网站东拼西凑下载与多个其他作品累计重复率高达40%的抄袭作品(其中重要章节抄袭率高达63.7%),导致该报告无法使用,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行为系民事欺诈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合同中虽然并未明确约定《招商策划》的具体重复率标准,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原告作为应该交付合格独立智力成果的一方,其实际交付的《招商策划》是剽窃他人的智力成果,如被告一旦使用其后果不堪设想,不但会涉及多个知识产权的诉讼,并且还会给被告造成巨大的名誉损失。本案是附条件的委托合同原告请求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故被告对其请求不予认可,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的理由是双方须依照所签订的《项目产业及招商策划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履行。但事实为被告在收到原告所谓的《招商策划》初稿后,因被告对其内容和形式均不予认可,立即退回原告处并要求进行修改,但直到现在原告也未向被告提交修改后合格的《招商策划》成果物,因此被告也无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告所提交新修改的《招商策划》成果物进行终极评审,原告不能将不成熟的《招商策划》成果物初稿交给被告就视为已经提交了能够进行终审的《招商策划》成果物,原告故意混淆违约事实与概念,制造被告违约的假象。事实上,因该《招商策划》成果物本身不合格,继而导致其未经终审,故不具备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

审理中,反诉原告西XX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硬科技小镇项目产业及招商策划合作合同”,由反诉被告西安XX公司返还前期调研启动费用及利息。反诉原告西XX公司提供自行印制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不足以否定反诉被告西安XX公司为制作《西部云谷硬科技小镇项目产业及招商策划》而作出的工作,以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前期调研启动费用 1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西安XX公司要求被告陕西省XX公司支付拖欠的产业报告费160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陕西省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前期调研启动费用1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原告西安XX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由被告陕西省XX公司承担。

吴双律师,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精通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6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