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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及赠与人责任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427人看过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的赠与合同是无偿行为,因此订立赠与合同后,赠与人是可以撤销合同的。但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赠与目的,是履行道德义务。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对赠与人的约束力较强,不能任意撤销。对于公益赠与以及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经成立,不得任意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交付赠与物,并对赠与物的所有权予以转移给受赠与人。如果不予赠与,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不仅不能将赠与物转移给受赠与人,而且会造成受赠与人的损失,因此,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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