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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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根本违约拒绝受领权、解除权及意外灭失风险负担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48人看过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仅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且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构成标的物质量的根本违约,买受人享有拒绝受领权和合同解除权,可以行使拒绝受领权,且并不构成违约;也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使合同归于消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买受人行使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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