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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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存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承担规则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536人看过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的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享有。既然债权人是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因此应当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损失由债权人承担。同样,既然提存的标的物属于债权人所有,则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都归属于债权人所有。同时,提存标的物相当于债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交由提存机构保管。因此,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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