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部门,以消灭债务的债的消灭方式。提存的意义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债务人提存的条件是:(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存在正常的抗辩事由而拒绝受领的,不得提存。(2)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人无法履行。(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债务人失去履行对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作为债的消灭原因,提存的标的物应与合同约定给付的标的物相符合,否则不发生清偿的效力。给付的标的物是债务人的行为、不行为或单纯的劳务,不适用提存。其他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如容积过大之物,易燃易爆的危险物等,应由债务人依法拍卖或变卖,将所得的价金进行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