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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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644人看过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给付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债的消灭制度。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作被动债权、受动债权或主债权。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两债权得以抵销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抵销。这种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抵销效力的权利,是形成权。行使抵销权,就是行使形成权,只要具备了法定的抵销条件,当事人一经提出抵销的请求,抵销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抵销须具备的要件是:(1)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权、债务;(2)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的给付须是同一种类;(3)主张抵销的债务必须均届清偿期;(4)双方所负债务必须都属于可抵销的债务。具备这些条件,双方当事人均取得此项权利,既可以即时行使,也可以放弃。抵销为处分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应当适用关于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也不得附期限,原因为抵销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会使抵销的效力变得不确定,既有违抵销的本意,也有害于他人的利益。法定抵销的效力是:(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即相互间的债权溯及可以为抵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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