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 执业资质:1341220**********

  • 执业机构: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原本债务清偿抵充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538人看过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清偿抵充,是指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债法制度。例如,债务人欠银行数宗欠款,设置担保、利息高低各不相同,在其给付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该次清偿应偿还哪笔欠款,就是清偿抵充。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是:(1)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清偿抵充分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1.约定抵充,是指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债务人的清偿系抵充何宗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清偿系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应从其约定。2.指定抵充,是指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指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指定抵充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指定应于清偿时为之,并且一经指定不得撤回;二是指定抵充的指定权人为清偿人。3.法定抵充,是指当事人在未指定抵充时,依据法律规定决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本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抵充顺序是:(1)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298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履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