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构成债务加入的要件是:(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2)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第三人愿意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3)债权人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拒绝。符合这三个要件要求的,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的效果是:(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但仅享有一个债权,而不是两个债权;(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3)对第三人的效力,是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是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责任性质是连带责任,即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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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中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