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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经宇律师
执业资质:1341220**********
执业机构: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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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1945人看过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送达即可。因为这是债权人转让自己的权利,对债务人而言,对债权人的变更于自己的利益关系并不大。尽管如此,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增加了新的费用的,仍然是对债务人不利的,这样增加的履行费用,应当由让与债权的让与人负担,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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