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不应因债权的转让而受有损害,所以债务人用以保证其权利的权利都应继续有效。故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原来享有的抗辩及抗辩权,仍然存在,并且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抗债权的受让人履行请求权。债务人享有的抗辩及抗辩权包括:(1)法定抗辩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债的一方当事人用以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2)在实际订立合同以后,发生的债务人可据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事由,债务人可以之对抗债权的受让人,如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的;263(3)原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如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原债权人有关免责的意思表示,原债权人的履行债务的行为等;(4)债务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已为的履行行为,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
下一篇
债权转让从随主原则上一篇
对债权转让后原债抵销权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