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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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及范围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363人看过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是债的移转的一种形式。债的移转,是指通过债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的情况下,对债的主体进行变更的债的转移形态。故债的移转就是债的主体之变更,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三种形式。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3)转让的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4)债权的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范围,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不可以转让的债权,本条规定了三种:(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收养合同;(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禁止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当然该债权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法律对某种合同债权规定禁止转让,转让就违反了法律规定,自然不得转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对该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一旦转让非金钱债权,原则上应当是无效的,但是,这种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是善意,即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知情,且无过失的,第三人主张转让有效的,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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