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 执业资质:1341220**********

  • 执业机构: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条件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745人看过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条规定的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保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否定债务人不当减少一般财产的行为(欺诈行为),将已经脱离债务人一般财产的部分,恢复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目的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法院对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使已经处分了的财产回复原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4)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害及其债权的行为是:(1)放弃其债权,债务人放弃对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到期还是未到期债权,均可行使撤销权。(2)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人对自己负有的债务,由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设置的担保予以放弃,使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失去担保的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3)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4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为逃避债务延长履行期限,也是对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