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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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债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323人看过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须有必要的条件。该条件是,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可能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符合这样的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其具体方法是:1.可以以债务人的名义,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这是典型的代位权行使方法。2.相对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将该债权纳入破产财产清偿范围,期待在破产清算中实现债权。3.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如符合条件的,可以请求查封、冻结财产等。后两种方法,超出了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其目的仍然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债权,是针对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对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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