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相对于全面、适当履行而言。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使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完全实现。如果当事人只部分履行合同,另外的部分不履行,当事人预期目的就不能实现。当事人依据合同的标的数量履行债务,而该标的的质量或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这种履行没有经济意义。部分履行不是根本没有履行,而只是部分履行合同债务。对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权人有拒绝受领权,拒绝受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务。这种拒绝受领权只是相对于部分履行对于债权人的利益有损害而产生的。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不享有拒绝受领权,不能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有可能给债权人增加接受履行的费用。这种费用的产生是由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造成的,应当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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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其他变动不得拒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