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 执业资质:1341220**********

  • 执业机构: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安抗辩权行使及效果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291人看过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为求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对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负担通知义务。法律要求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提出权利主张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取决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无须取得另一方同意的必要。法律使其负即时通知义务,是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害。通知的另一个目的在于,经过通知,便于后履行一方在获此通知193后,及时提供充分的履行债务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消灭后,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不安抗辩权行使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先履行一方发出通知后,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2.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向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合同恢复履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先履行的义务。3.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产生法定解除权,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主张追究后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