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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时间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528人看过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 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 时生效。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 承诺生效时间,是承诺在何时发生法律拘束力。承诺生效时间在合 同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1)由于承诺的时间就是合同成 立的时间,因而承诺在什么时间生效,就直接决定了合同在什么时间成 56 立。(2)由于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的一致性,因而承诺生效之 时又是合同生效之日,是双方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之日。 (3)合同的生效时间可能涉及诉讼时效、履行期限利益等问题。(4) 合同的成立又涉及合同签订地,以至于法院管辖权、准据法的确定等问 题。 承诺的生效时间依照需要通知和不需要通知的不同,确定方法是: 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第 137条规定确定,采用到达主义。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应当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1)根据交易习惯,某种承诺的性质可以确定用行为的 方式承诺,该承诺行为实施的时间,就是承诺生效的时间。(2)如果 要约已经表明承诺可以由行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实施该行为的时间就 是承诺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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