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指的是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 力,当事人必须受到合同约定效力的约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 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将强制其履行,并 接受违约责任的制裁。因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面是说依法成立的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是不履行合同时法律基 于合同而保护当事人的债权。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有限度的,即只对合同当事人发生,对合同以 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拘束力。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对合同的法律 约束力不可扩张到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准则。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但书,含义是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打 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是:(1)涉他合同,合同约定为他人设置权 利的,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拘束; (2)债的保全,即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保护债权人债权 6 实现的广义担保形式,一旦法定的条件具备,债权人可以向非合同当事 人的债务人或者处分行为的相对人主张代位权或撤销权;(3)第三人 侵害债权,债权人得以请求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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