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注解
公司名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和市场主的标志,公司都必须有称。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公司名称,是公司法定名称,是确认公司权义务归属的依据。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名称中“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 限公司字样,本次修改认可此种实践中的称呼。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就应明确公司类型,在名称核准后不能更改,否则应当重新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公司类型的变更,公司名称应做相应的变更登记。未进行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