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注解
在理论上,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分类,如以信用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以规模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大型公司、中型公司及小型公;以是否公开招股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公开型公司、封闭型公司;以公司支配关系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以登记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等;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加以分类,主要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种。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我国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而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